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二、创业扶持资金标准 创业扶持资金标准相当于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含医疗补助金,下同),最长截止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领取营业证照当月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为准。 三、申领办法和拨付程序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应当在领取营业证照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需申领创业扶持资金,应当在领取营业证照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逾期不申请的,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保留。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核定,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的次月,将创业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账户。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人员在2009年6月30日(含)前领取营业证照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后,在其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月份的期限内,如歇业仍视同就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原失业证号码 | |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 经营实体名称 | | 营业证照 发证机关 | | | 营业证照号码 | | 营业证照有效期 | | | 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起始年月 | |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 | | |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 | 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 | | 发放金额(大写) | | ¥_________ | | 太平洋卡号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理由 | | | | 申请须知 | 1、失业人员在2009年7月1日(含)后领取营业证照,并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 |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后,在其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月份的期限内,如歇业仍视同就业。 | | 本人意见: | | | 本人签名: | |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意见 |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复审人: 初审人: 领款人: 此表一式三份 填表须知: 1、请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 2、填表时,应认真阅读申请须知,并签署本人意见和签名; 3、填妥后,请一并提供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