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及社会保障卡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10:33:00   浏览:

发文机关: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5
生效日期:2009年09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滨医保[2009]15号

各县(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完善全市医疗服务“一卡通,根据滨劳社[2008]32号、滨劳社[2008]46号文件精神,现就社会保障卡模式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的框架和社会保障卡模式制定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对个人账户实行“实帐运行,虚拟管理和全市“一卡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统称门诊药店)实行全市“统管统算。定点门诊药店须在市工商银行统一开设社会保障卡管理账户,该账户卡由医保处管理,用于个人账户消费资金结算以及查询、监督银行与定点门诊药店资金结算情况。未发行社会保障卡的,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原办法实行。
  二、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按月支付,通过工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帐户。月后10日内,应用医保信息系统调取当月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打印个人账户拨付单,同步生成个人账户信息电子文档,经过审核、复审、签批后,将资金和电子文档拨付、传递给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在收到资金3日内将资金划入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消费。医保处与定点门诊药店实时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全市任一定点门诊药店刷卡消费,定点门诊药店须将消费明细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打印《门诊药店医疗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医疗机构、医保处、参保人员各一份),消费资金直接进入定点门诊药店社会保障卡管理账户。
  四、消费资金结算。医保处定期与定点门诊药店结算人账户消费资金。定点门诊药店应用医保信息系统打印《门诊药店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和《门诊药店医疗费用结算花名册》,附《门诊药店医疗费用结算单》向医保处提出结算申请。医保处对照信息系统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批后,应用定点门诊药店的管理账户卡将管理账户中的个人账户消费资金拨付到定点门诊药店指定的账户。定点门诊药店通过银行或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对账。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定点门诊药店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社会保障卡密码。
  五、协议管理职责划分。对全市定点门诊药店统一协议期限、协议条款和结算、监督管理办法。从2010年起,全市定点门诊药店统一由市医保处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协议期。市医保处委托各县、区医保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定点门诊药店的协议管理,由负责协议管理的医保处管理定点门诊药店的社会保障卡管理账户,并负责对定点门诊药店个人账户消费资金的结算和日常监督管理。滨州市城区的定点门诊药店由市医保处统一负责协议管理,滨城区、开发区乡镇的定点门诊药店分别由滨城区、开发区医保处负责协议管理,市医保处会同滨城区、开发区做好对滨州市城区定点门诊药店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加强协议管理。负责协议管理的医保处要按照协议条款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定点门诊药店的协议管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个人账户专款专用。医保处可扣留定点门诊药店一个月的个人账户消费资金作为年度质量保证金,在年度考核合格后支付。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