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1 10:40:00 浏览:
发文机关:滨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8
生效日期:2009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滨劳社[2009]54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市本级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现就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范围 本《通知》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因病退休)。 二、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1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有效证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件等材料,申报退休。个体人员(个体工商户、城镇零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10日前,凭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身份证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件、从业证明等材料,由托管单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审核完整无误后,应在5日内连同《退休审批表》及时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按职责权限,合理分工,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核准程序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在15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 1.办理因病退休(退职)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鉴定结论和符合因病退休(退职)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托管单位)按规定逐级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对于提出办理因病退休(退职)的危重(绝症)病人,可简化病退程序,开通劳动保障“绿色通道,从速办理。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每年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特殊工种档案并定期审核。对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托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按规定逐级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执行7天的公示期,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10日内退回申报单位,待材料补齐后再进行审核批准。 (三)在审核、批准退休过程中,要严格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病退和提前退休涉及的原始材料。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有涂改姓名、出生时间、工种、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核审批程序。在按有关规定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后,再进行审核批准。特别严重者,三年内不予办理退休。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职工退休的同时,在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等主要材料显要位置处加盖“已办理退休(职)手续字样的标志,并将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和有关待遇的材料,按参保关系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有关手续。 四、养老金的支付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5日内,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符合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办理支付。 (三)因单位或职工个人原因申报不及时或申报材料不齐全而导致职工退休审批时间延后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四)计算退休人员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审批退休时的规定执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在办理退休(职)手续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公示举报制度,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严重失职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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