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30 13:55:00   浏览:

发文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8
生效日期:2011年05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登市政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基金平稳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为保障工伤保险工作平稳开展,今年要大力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实现收支平衡。对市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工商、公安、安监、建设、国土、煤炭、税务等部门要极力配合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在为本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时,要以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严格把关,确保各用人单位及时进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保时,应当将工程项目的用工一并按属地原则登记参保,统一按工程项目造价中人工工资2%的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否则建工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5月底前到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过期将依法处罚。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要以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之和为基数征缴。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查各参保单位的资质证书,对用人单位相关资质不全、证照不齐的,暂停工伤保险业务。市县两级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进行稽核,对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要依法处罚。
  二、提高缴费标准,确保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6%提高到1%,不实行浮动,二类、三类的缴费费率仍按市政办函〔2010〕95号文件执行。煤矿企业继续按吨煤征收工伤保险费,在原来每吨煤5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按每吨8元的标准征收;实际年产量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按最低不得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60%征缴,煤矿年实际产量低于3万吨的按3万吨征收;吨煤征收工伤保险费如低于3%费率征收标准的煤矿企业,要按3%费率征收。非煤高危行业应按企业上年度产值1%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当年未实现产值的按工资总额3%的费率征收。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基金合理支出。医疗监管是控制工伤医疗费增长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务必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市与县市区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共享,通过及时调度工伤职工医疗期间的诊疗过程达到医疗监管的目的。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住院标准审批住院,据实审核住院费用,及时处理工伤职工诊疗过程中的问题。对实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康复评估报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内置材料可采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生产厂家招标的办法来降低医疗费过高问题,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各地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号)精神做好职业病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把参保职工周期体检关,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形式,分清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责任,规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来处理职业病职工的各类问题。各县市区均要建立职业病职工健康检查档案资料库,作为确定是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和科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依据。各用人单位、患职业病职工及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业病诊断环节,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弄虚作假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挂钩机制,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为加强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从5月1日起,实行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挂钩机制。用人单位一年内发生责任死亡事故1人(含1人)以上的,按每死亡一人10万元标准加收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当年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用工总人数1%的,下一年在确定吨煤征收标准时,在原基础上提高1元征缴工伤保险费;当年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用工总人数3%的,下一年确定吨煤征收标准时,在原基础上提高2元征缴工伤保险费。并以此类推。通过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挂钩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伤害预防,加强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自觉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重视,设施投入多,安全防范措施得力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应给予部分支持和奖励。
  五、明确县市区责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应当全力完成市政府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并且担负起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仍然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县(市)核算。各县(市)征缴的基金用于本地的工伤保险支出,出现缺口时,由县(市)财政负责解决。各县(市)人社部门要严把工伤准入关,加强事故调查和医疗监管力度,确保事故真实准确。各地财政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并将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