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关于2004年徐汇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0 10:3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8
生效日期:2004年06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徐劳发[2004]36号
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关于2004年徐汇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徐劳发(2004)36号)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沪劳保综发(2004)18、19、2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04年本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徐劳发(2004)36号)
一、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或进行公司制改制(含上半年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正常生产经营且上年不亏损的独立核算企业。
2、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劳统字(99)162号]所划定的企业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
3、按照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
4、对经批准的软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用工制度规范,依法纳税的。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和履行扣缴义务。企业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经董事会企业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申报会税务部门审批后实施。
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应付工资科目中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在三年内转销。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体现激励与约束并且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应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和人工成本的管理,建立起真实的工资台帐。
企业根据集体协商确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根据有关规定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工资清算。
二、人均基数的核定
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3年工资清算后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保人员)核定。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在2002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3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内的部分以及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增加企业支付工资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⑵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3年职工平均人数、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对人均效益不稳定且波动幅度较大的行业,也可参考本企业前三年人均效益,人均工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人均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清算的依据。对于人均工资基数较高且挂钩经济指标增长过快的企业,新增工资超过本市当年平均增长指导线以上的部分,按分档递减办法计提(具体办法另定);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比例而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2、亏损企业的新增工资,实行与减亏相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750-8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850-900元安排新增工资。
3、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企业可根据上年人均实现税利和实际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200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完成核定的目标效益,当年可提取新增工资分别为:
⑴2003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2160元)以内的,2004年可按本市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9-10%。
⑵2003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44320元)以内的,2004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8%。
⑶2003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66480元)以内的,2004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4%。
⑷2003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4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
⑸2003年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略有增长的,2004年人均工资增长3%。
年终,企业若未达所申报的考核指标的应作相应扣减,扣减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4、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依据沪劳保综发(2001)36号文件精神,继续对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包干办法。
5、当年成立的新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其人均工资水平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税务部门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年终由税务部门清算。
6、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企业,今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2003年或财政当年核定的亏损额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新增工资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9%-10%安排,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10%安排。
四、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按照本办法确定工资总量的调控办法,由企业申报。企业可按“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工效挂钩等多种方式选择填写申报表,在8月底以前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报的按自愿放弃实行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处理。
选择“工效挂钩和“目标效益、“百元产值含量等办法的企业一经核准,不得随意变更,年终按规定清算。
五、工资的成本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企业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小于按规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时,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超过按规定可列支部分,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各种劳务用工
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一般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清算确认的实际使用额度之内。
当年度的劳务用工和新增劳务用工均应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劳务用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劳务用工手续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企业支付的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工资薪酬)应在应付工资科目的二级科目中分别反映,超过上年度确认的核定数,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工资清算
实行年终工资清算的企业,工资清算的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后另行下达。
八、其他
区内其他企业也可参照以上通知精神,到区劳动、税务部门申报工资总额调控方案。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的贯彻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