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0 10:3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徐汇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11
生效日期:2004年02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徐府办发[200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为推进我区劳动和保障工作,维护区域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区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激励与约束并存、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自主决定工资等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14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实行自主决定工资制度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每年定期进行工资协商。实行工效挂钩、目标效益工资等制度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并盈利的情况下,也应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以更充分地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产业(系统)、集团公司、街道、镇的行政职能部门、工会等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对本系统、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关制度的建设。要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一批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特别是市区文明单位、先进企业和由党员、先进分子担任厂长、经理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试点。结合行业工会的组建,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签订行业性工资协议。要注意总结试点经验,点面结合,逐步推开,以每年增加30%的建制速度,力争使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制率到2005年达85%。
  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操作程序。
  拟实行自主决定工资制度的企业,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必须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材料)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后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操作程序为:
  1、确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1)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
  2)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先协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由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协商;暂无条件建立工会的企业,应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一般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
  3)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代表的数量应相等。
  2、工资集体协议的审议。
  1)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应提交职代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2)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应采取全体职工审议或分组讨论审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三、从实际出发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营状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
  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工资增长水平,工资协议的条款应尽可能细化、量化,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进行协商。
  2、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建立经营者收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同时,重点对当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进行协商。
  3、亏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应为职工基本劳动报酬的保障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困难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应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分流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1、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同工会应联合制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和意见,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依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自主决定工资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查工会组织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等材料,防止工资集体协商“走过场现象。
  2、企业代表组织同工会应参考最低工资保障政策、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制度,协商制定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基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发布,为企业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3、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同工会应共同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企业协商代表和工会干部、劳动人事干部的培训,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经济和工资业务知识及协商技巧,熟悉国际劳工公约等相关内容,提高协商能力。
  4、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对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不兑现工资协议的行为,督促按协议履行。
  5、上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积极履行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职责,参与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区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要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协商,以提高协商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