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1 10:30:00 浏览:
发文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4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芷政办发[2009]5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劳社发〔2007〕21号)精神,切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按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每年一次性或分期拨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省、市驻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和《怀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怀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财政部门不再列支。
五、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需在24小时内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申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六、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是体现党和政府对用人单位职工的关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关系 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组织实施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告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