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局关于推进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11 10:42: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9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筑劳通[2009]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担。现就推进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时间满36个月的企业,可向工伤保险缴费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本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经常性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二、市和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三、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阳市老工伤人员经常性待遇纳入统筹申请表》、《老工伤人员确认表》、《老工伤人员明细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明细表》
(二)其它相关资料
1、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企业职工事故报告规程),轻伤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表》、重伤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原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工伤批复;
2、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3、老工伤人员受伤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检查报告等),申报前经医院检查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及检查报告等);
4、区(县、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心)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出具区(县、市)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伤情变化需重新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老工伤人员,须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老工伤人员资格进行审定后,企业须将老工伤人员名单及伤残等级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满7日后无异议的,由企业将《贵阳市老工伤人员经常性待遇纳入统筹申请表》、《老工伤人员确认表》、《老工伤人员明细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明细表》(一式四份)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盖章。
五、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老工伤人员,其待遇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从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纳入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9号)执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比照《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因宣告破产、改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一次性预留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在职职工中1-4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及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中1-4级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企业须将以上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
附件:1、贵阳市老工伤人员经常性待遇纳入统筹申请表(略)
2、老工伤人员确认表(略)
3 老工伤人员明细表(略)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明细表(略)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绍兴市人民医院列为浙江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的批复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