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1 10:51: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1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劳社局函[2009]96号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改善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部分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津劳办[2003]450号)和《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补充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津劳办[2005]203)两个文件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附件中所列项目的功能均为最高支付限额所要求达到的功能。根据工伤人员的临床实际情况,不宜配置最高限额辅助器具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配置费用支付。
(二)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原配置机构负责免费维修及配件更换(含肌电控制假肢的电池)。
(三)附件中所列项目的支付限额均含装配训练费。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4月10日废止,已按原标准配置的辅助器具满使用年限后按新标准配置。
附件: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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