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11 10:58: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6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长劳社发[2009]13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2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9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率随单位缴费费率的下调相应调整为4.9%、4.2%。
  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对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率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1%,由0.7%调整为0.6%。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