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1 11:01:00 浏览:
发文机关: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3
生效日期:2009年02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劳社函[2009]20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字[2008]9号),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定于今年3月份对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11月1日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
二、检查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6]44号);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二)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设立绿色通道情况。
(三)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查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情况。
四、具体步骤
(一)宣传和自查阶段(2月10日到2月28日)
1、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2、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新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穗劳社工伤[2007]3号规定的参保方式,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要按要求全面进行自查。
(二)检查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1、设立举报热线。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设立全市举报电话(12333),接受农民工举报,凡没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举报必查。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举报资料转有相关管辖权的社保稽核机构处理,拒不改正的由相关劳监机构处罚。
2、组织联合检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要加强信息交流,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辖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将对部分区、县级市进行抽查。
3、加强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不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将这次检查情况,于3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市建委建管处。(联系人:郑建峰,电话:83318593,传真:83373262,邮箱:zjf83318593@126.com;曾令立,电话:38920985,传真:8312493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