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2 10:58:00   浏览:

发文机关: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4
生效日期:200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劳社办[2009]3号
省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   一、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br />   (一) 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br />   (二) 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br />   (三) 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br />   (四) 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工伤简易办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br />   二、 工伤简易办理程序:?br />   (一) 参保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后,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机关社保局备案;?br />   (二) 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
  (三) 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即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并于月底将医疗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财务帐户;?br />   (四) 省机关社保局每月或每季度将《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汇总整理后报厅工伤保险处备案。?br />   三、 几点要求:?br />   (一) 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需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br />   (二) 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各种用药、《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诊疗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br />   (三)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br />   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费用明细及报销凭证等。?br />   (四) 医疗费用报销后,由于伤情的变化仍需治疗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再继续申报。?br />   (五) 省机关社保局要定期核查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轻微工伤案件,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其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并予以严肃处理。?br />   四、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br />   附件:
  1、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略)?br />   2、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略)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