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在珠海就读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4 14:22:00   浏览:

发文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珠人社[2009]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就读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应按本通知规定,以院校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的年度筹资标准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相应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个人缴费85元。其中6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政府补助85元。其中6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低保及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本市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这两类人员由其所在院校负责确认身份,参保时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证明。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所在院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省和我市财政安排(具体政府补助安排见附表)。
  三、参保时间与缴费方式
  (一)各院校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为本院校大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下称本学年参保)。未在此期限内办理的,可于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以院校为单位再次统一办理,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
  1.个人缴费55元。其中3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2.政府补助55元。其中3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2010年下半年开始,各院校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统一为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对不参保的学生,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二)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大学生所在院校代收代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在该院校账户上扣取。
  属本市财政承担的补助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30日内分别划拨到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门诊统筹基金专户。
  属本市财政承担以外的政府补助部分,由各院校按隶属关系向相关财政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院校参保人数生成征收计划委托银行30日内在该院校账户上扣取。
  四、医疗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其医疗待遇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及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但其待遇享受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大学生每学年参保缴费(含本学年参保)后待遇享受时间从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二)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保的,其待遇享受时间从2010年的3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五、医疗管理
  大学生医疗管理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及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学生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住院医疗:大学生在假期和休学、实习期间离开本市,因疾病需在家庭所在地或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校后凭学校确认其家庭所在地或实习地的证明、就医资料及相关费用单据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手续。
  (二)门诊特定病种:大学生在假期和休学、实习期间离开本市,因患门诊特定病种需在家庭所在地或实习地治疗的,应事先书面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市外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可按市内就医规定支付。
  (三)急诊医疗:大学生在市外发生的急诊抢救或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处理。
  (四)普通门诊:大学生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但对因休学、实习离开本市时间一年及以上的,由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其门诊统筹年度筹资金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咨询电话:12333)
  附件:1.珠海市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安排表
  2.珠海市大学生参保业务经办流程(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珠海市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安排表
序号 学校名称 财政补贴安排
1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 中央财政安排
2 暨南大学珠海校区 中央财政安排
3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广东省财政安排
4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珠海市财政与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5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珠海市财政与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6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珠海市财政与金湾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7 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 贵州省财政补贴80元,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8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珠海市财政与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9 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大专部 珠海市财政与金湾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0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大专部 广东省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