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10:05:00 浏览:
发文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5
生效日期:2010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阿勒泰地区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精神,切实做好地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一)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大部分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年满16周岁,不分男女,下同)及其以上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以下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者; 2、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 3、享受征地安置和土地补偿金且户籍已迁出本地(不包括学生); 4、户口挂靠在被征地的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5、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已明确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组织管理 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县(市)级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承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三、参保程序 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须提出申请,填写《阿勒泰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征用土地协议书(含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单位和国土部门证明及有关材料(征地证明需说明征地时间、用途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经村委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予公示,报送各县(市)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四、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解决,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五、参保方式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失去全部、大部分、部分土地,选择以下参保方式。 (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失去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上学期间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下同),每满两年折算1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折算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按照8%建立个人帐户。 1、已达到退休年龄(男、女均年满60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满15年及以上的,可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但不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政策。 2、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补费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依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其先前缴费如数划转,先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失去大部分(50%以上)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1、已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满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2、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照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三)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1、已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满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2、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照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六、基金支出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支付养老保险金,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在养老保险期内死亡的,失去全部土地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失去大部分或部分土地的,将其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金监督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各县(市)劳动人事局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强基金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各县(市)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审计、劳动人事、财政、国土、农业、司法、被征地农民代表等部门和人员组成,加强对本级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八、其他方面 (一)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分别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失去全部或大部分(50%以上)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为其调剂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这部分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9月1日起未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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