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0:44:00   浏览:

发文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淄劳社发[2009]101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自2010年1月1日起,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实现新生儿“落地参保。每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出生当年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7月1日后出生的,出生当年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不收取财政补助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积极做好各类学校毕业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中及以上学校学生,毕业当年转为一般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一般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收取财政补助部分。
  三、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换缴费工作
  1、职工与单位在6月30日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年6月30日前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照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在当年7月1日后转换参保的,按照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包括财政补助部分)。
  2、职工与单位在7月1日后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不收取财政补助部分。
  四、调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定额相关规定
  自今年起,淄劳社发[2007]103号文规定的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定额补助结余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取消 “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的城镇居民,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总额提高1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之规定。连续缴费每满五年,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的规定继续执行。
  五、设置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具备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中断续保缴费的,今后参保缴费时除按淄劳社发[2007]103号文规定予以补缴外,自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工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