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0:5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24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沪人社养发[2009]4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以下简称“外来配偶)的基本社会保障,现对外来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
  二、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
  三、外来配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四、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五、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可以继续缴费。
  六、医疗待遇享受。
  (一)外来配偶按照8%比例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参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外来配偶按照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外来配偶按照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以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外来配偶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涉及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禁止行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七、外来配偶应当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月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需参保的外来配偶可以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婚姻证明、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等材料。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参保申请后,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八、外来配偶与本市居民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开本市的,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的申请,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九、外来配偶户籍迁入本市后,按照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