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政储汇局关于代发工资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09:31: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年01月29
生效日期:2002年01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邮储汇[2002]13号
针对以上问题,特将代发工资业务规定补充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储蓄管理条例》、《关于贯彻〈储蓄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银发[1993]40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核与贪污贿赂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在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通知》(中监[1995] 8号)以及《转发关于查收、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储[1999]2号)等业务规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税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对个人帐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等工作协助办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办。
二、在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时,必须要核对代发单位交付的转帐支票,支票公章和财务章必须与代发单位名称一致,并写明用途。严禁将代发单位的经营收入支票作为代发款划入代发工资帐户。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