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2 14:09: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9
生效日期:2015年0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5〕8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决定划拨其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用人单位。
二、催缴及责令改正
市社保中心所属各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
市和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根据(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号)规定,依法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并实施调查、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或者缴纳。
三、查询账户
责令限期补缴或者缴纳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交《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附件1),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依法协助查询事项,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回执》(附件2)。
四、申请划拨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附件3)及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
(二)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及存款余额等情况;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及欠缴明细。
五、划拨决定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划拨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经审核需要进行划拨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向用人单位送达《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附件4),催告缴纳期限为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用人单位在催告缴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向用人单位送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附件5)。
六、划拨存款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附件6),划拨用人单位存款。用人单位存款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向各有关金融机构分别送达《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但划拨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应缴纳或者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依法协助划拨社会保险费,及时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反馈《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回执》(附件7)。
七、其他事项
(一)滞纳金计算。《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中的划拨金额包含应加收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的比例自欠缴之日起计算至划拨决定作出之日,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二)用人单位对银行划拨的异议。用人单位认为划拨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划拨决定的执行。
(三)划拨资金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资金应直接划入《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指定的市社保中心基金收入户,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划拨资金。
(四)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不予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生效期限。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31日废止。
附件:
1.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1.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2.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回执
3.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4.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5.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6.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7.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回执
2015年1月29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