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4:13:00   浏览:

发文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0
生效日期:2011年05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张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通知》(张办〔2010〕45号),设立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二)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五)负责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按照协议及有关目录、材料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六)负责组织工伤职工搞好工伤治疗、康复。
  (七)进行工伤保险的统计。
  (八)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局文电、会务、档案、计划生育、新闻宣传、接待、后勤保障、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工伤保险统计工作。
  (二)基金征缴科。
  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年龄、工种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负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单位缴费费率的建议方案;负责受理工伤事故快报并协助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伤事故进行调查;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基金管理科。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对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做好基金拨付、报账、工伤待遇复核及支付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执行基金管理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保证基金安全运行;负责局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医疗监管科(网络服务中心)。
  负责全市工伤治疗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负责对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特殊治疗、转外治疗进行初审;参与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网络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
  (五)待遇审核科。
  负责对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特殊治疗、转外治疗进行复审;负责工伤职工工伤待遇(不含医疗待遇)的落实工作;负责老工伤人员(含职业病人员)纳入登记管理、待遇审核、医疗管理(含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和转外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等)以及老工伤费用的征缴筹集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待遇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负责老工伤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核定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1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