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10:18: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0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劳社〔2006〕56号)有关规定,决定对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通知下发前已配置辅助器具,尚未达到更换年限的,调整后增加的金额可累积到下次更换时使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各市应加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并将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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