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11:12: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6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劳社[2008]6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在2007年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具体方案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切实做好待遇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是在我省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最低工资标准、养老金标准均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出台的。在改革开放30周年和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五周年为工伤职工提高相关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包括工伤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待遇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各市劳动保障局要抓紧以本地区名义起草调整的相关政策,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尽快完成待遇调整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