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11:03:00 浏览:
发文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延政办发[2008]124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
为了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提升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县区工伤保险统筹存在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少、征缴基金和基金储备量小、抗风险能力弱、运行不规范、整体运行差等突出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3号)要求,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2008年12月20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业务工作分级经办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实施步骤
(一)10月15日至10月25日为准备阶段。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历年来已认定完结的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款相符。
(二)10月26日至11月30日为财务审计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三)12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基金上解阶段。完成工伤保险财务审计的县区,将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处的收入账户,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将基金转入财政专户。
三、市级统筹实施期间基金使用规定
从10月15日起,各县区不得以暂付、借支工伤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从10月15日到12月20日期间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核批复后,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兑付给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
四、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作程序
(一)参保及保险费征缴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直单位、中省驻延单位、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负责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工作;县区属单位、在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单位、外地驻县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工作。缴费标准和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具体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 和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入过渡户的基金全部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级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提出支出计划,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汇集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处预拨至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转院审批程序
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工伤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伤情需从县区级医院转往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从市级医院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批。
(五)工伤待遇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工伤待遇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核批复后,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兑付给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核支付。
市、县区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总额核算管理与征缴保险费任务挂钩的原则,市、县区上解的工伤保险费原则上用于支付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完成上年保险费征缴任务的,上解的工伤保险费不够支付本级当年工伤待遇的,按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规定予以调剂。未完成上年保险费征缴任务的,支付当年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以调剂,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工伤医疗机构确定和辅助器具配置
市、县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配置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同意配置的意见后,工伤职工到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按规定标准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五、机构建设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经办机构建设、人员编制问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向市、县区编办专题报告后重新核定,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有力的组织、人力保证。
六、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延安的重要举措。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安监、城建规划、民政、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增强工伤保险工作意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参保缴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理顺经办业务程序,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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