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11: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8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劳社办[2008]152号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8]63号)文件精神,对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工职业病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费用由省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 一、调查范围?br /> 1、凡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都应列为被调查对象。?br /> 2、凡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都应列为被调查对象。?br /> 二、报名时间?br /> 1、各单位务于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在职人员花名册(表样附后)报省厅工伤保险处。各单位要上报电子版和花名册各一份。?br /> 2、各单位的人员花名册要加盖单位公章,做为调查的依据。?br /> 3、职业病状况调查计划今年10月底开始实施,明年10月份完成。调查时间原则上由省厅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生产情况适当调整。?br /> 三、要求?br /> 1、这次组织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是经省政府批准的,是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职业病状况调查涉及企业的工伤、人力资源、安全生产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主管工伤保险工作的企业(集团)领导任组长,亲自部署,一抓到底,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并将名单报省厅工伤保险处。?br /> 2、做好保密和防止弄虚作假工作。对职业病调查对象,一定是本人,由单位专人负责指认,防止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对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的结果,要实事求是,但对疑似病例,不能早期泄露给职工,以免引起思想压力,引起社会的不安,待有资质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认定后告知。?br /> 3、为了确保职业病状况调查质量和效果,省厅将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间另行通知。?br /> 4、通过这次调查,要为每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工建立一份职业健康档案。?br /> 5、联系人:刘伯洲 电话:88616839、88616726?br /> 附件:职业病状况调查人员花名册(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