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13:12:00 浏览:
发文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0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郑劳社工伤[2008]6号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并在2007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98元
伤残二级:187元
伤残三级:176元
伤残四级:165元
伤残五级:154元
伤残六级:13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88元
其中孤寡老人:110元
其他供养亲属:66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88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8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6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2元
伤残二级:172元
伤残三级:161元
伤残四级:151元
伤残五级:141元
伤残六级:121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81元
其中孤寡老人:101元
其他供养亲属:61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1元
三、要求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各项待遇于2008年10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于2008年11月5日前,将《郑州市200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报我局工伤保险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