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13:12:00   浏览:

发文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0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郑劳社工伤[2008]6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并在2007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98元
  伤残二级:187元
  伤残三级:176元
  伤残四级:165元
  伤残五级:154元
  伤残六级:13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88元
  其中孤寡老人:110元
  其他供养亲属:66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88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8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6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2元
  伤残二级:172元
  伤残三级:161元
  伤残四级:151元
  伤残五级:141元
  伤残六级:121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81元
  其中孤寡老人:101元
  其他供养亲属:61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1元
  三、要求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各项待遇于2008年10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于2008年11月5日前,将《郑州市200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报我局工伤保险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