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09-30 14:59:00 浏览:
发文机关: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年04月22
生效日期:1999年04月22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大政发[1999]37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并保障其应享有的各项待遇。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取得的月工资报酬,市内四区不低于400元。其中,社会公益性单位支付下岗职工月工资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劳动局按市政府要求实施就业补助。其他地区由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管委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保障线自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没有能力及时支付职工合法报酬的,不得招用新职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招收的下岗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第七条 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控指导。对企业应逐步实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为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提供合理的工资价位标准,定期公布。
第八条 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下岗职工工资的,应责令其支付应付的工资报酬,并给予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和按相当于支付下岗职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