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10:59: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8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豫劳社工伤[2008]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
  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
  (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郑州市   18861元
  开封市   11397元
  洛阳市   16376元
  平顶山市  16451元
  安阳市   15040元
  鹤壁市   13715元
  新乡市   11887元
  焦作市   14557元
  濮阳市   15744元
  许昌市   12070元
  漯河市   11129元
  三门峡市  16572元
  南阳市   13435元
  商丘市   12350元
  信阳市   12449元
  周口市   9237元
  驻马店市  11033元
  济源市   13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