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1)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11年04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沪人社福发[2011]27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24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三、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四、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目前享受的伤残津贴加上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后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原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