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30 18:56: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2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人社发〔2015〕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1%降至0.5%。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可以冲抵年度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