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9:30:0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7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人社发[2010]27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现结合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就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统筹。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