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5 15: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1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鲁人社发〔2015〕24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 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调整缴费费率之前,各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二、国务院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调整缴费费率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