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9:42: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6
生效日期:2010年08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人社字[2010]24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医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冀发〔200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函〔2008〕9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09〕73号)精神,为做好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2009〕15号文件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努力实现所有在校大学生应保尽保。
  二、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毕业后在省外就业的,按当地医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提高在校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各统筹地区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参保,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门诊统筹医保政策,切实解决大学生门诊医疗的后顾之忧。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可以实行学校定额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25--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设立校医院的高校包干使用。包干使用资金结余部分留做下年使用,并纳入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监管范围,不得挪用。未设立校医院的高校,可以选定一至两所就近的医保定点社区服务机构,承担在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当地经办机构比照上述标准,拔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做好政策待遇的衔接工作。对2010年以前已在高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在合同期内的在校生,由个人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享受住院、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等保障待遇,并由学校协调与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待遇。
  五、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2010年缴费标准一次性预缴其在校期间全部保费,以后调整缴费标准时不再补缴;也可以按学年依次缴纳。
  六、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的政策制定、待遇落实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及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核拨工作。各高校应于每年 10月15日前,按照统筹地区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将参保大学生登记造册,统一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高校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