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5-03-24 15:48:00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9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5〕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