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0 10:1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16
生效日期:1995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社保综发[1995]8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5]8号 1995年3月16日)
现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及社会保险利率。(沪社保综发[1995]8号 1995年3月16日)
一、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
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01元,月平均工资为617元,以此确定:
1.1995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为1234元。
2.1995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370元。
3.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限额(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0%)为926元。
二、社会保险利率
1995年度社会保险利率为12%。
社会保险利率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沪社保综发[1994]10号文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从1995年4月起至1996年3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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