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1:00 浏览:
发文机关: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31
生效日期:2011年03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目标和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各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目标和任务,务必在2011年4月15日前将国有企业(含中直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同时也要统筹兼顾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到2011年11月15日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在现行地级统筹管理基础上,待我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结束、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按国家要求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二、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一)各县各有关单位除要按照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办[2009]393号)明确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执行外,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将各类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象。同时,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二)加快对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并结合执行藏劳社办[2009]393号文件规定,简化初审程序和时间,确保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按时支付和享受。
(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管理。
三、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老工伤的权益保障工作,为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工作,基本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地区各县、各单位也能够采取措施,扎实工作,为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付出努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还是存在各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在此次工作实施中,要统一行动、统一制度,防止工作开展不平衡,既要执行好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藏劳社办[2009]3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办[2010]131号)文件规定,也要注意把握新旧《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做好资金筹集和补助工作
(一)资金筹集渠道。各县各单位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办法,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即按照自治区原藏劳社办[2009]393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同级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工伤保险基金和同级财政各承担40%。财政安排的资金应及时划入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统筹缴费时按月一并缴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截至2010年底,我地区纳入参保范围而未参保的企业及各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条例》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在一次性缴清参保费用或欠缴费用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凡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二)补助办法。个别已关闭破产、特别困难企业,在预留参保费用后无力承担20%缴费或无力参保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情况下,经国资委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支持,以保证工伤基金平衡运行,帮助解决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在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情况下,先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再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解决。确保到2011年底,我地区解决国有企业(含关闭破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筹集资金到位率达到60%以上。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2月19日至4月5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联合制定的《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地区行署审定后上报区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3月21日至4月5日召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工作协调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4月6日至4月26日,对我地区范围内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工伤费用进行冻结,并核实、清理、归集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同时,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地区要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参保个人账户,支付相应待遇。
第三阶段:2011年4月27至8月11日,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地区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地区落实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2011年8月,核查清算财政补助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阶段:2011年8月12日至12月20日,对我地区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筹集资金到位率情况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和分工
(一)成立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为成员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地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地区国资委负责确认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地区监察局依法对解决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参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各有关单位也要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务必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上报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县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的要求,细化措施,分解任务,明确时限及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要继续落实督促检查制度和工作统计月报制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确保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我地区国有企业及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国有改制企业、集体企业等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严格落实目标负责制。年底检查考核,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克扣截留、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方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别及时上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及监察局。
附: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为进一步开展好我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行署研究,决定成立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达瓦扎西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组长:洛桑次仁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刘 骏 业 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贡觉次仁 地区国资委副主任
吕 军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达瓦卓玛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党 觉 地区财政局行财综合社保科科长
陈 思 林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负责人
张 萍 地区国资委会企业改革科科长
吕 海 涛 地区监察局纠风室副主任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达瓦卓玛同志兼任。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鄂伦春旗内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