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6 10:35: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0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鲁人社发[2015]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 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炼油、轮胎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制定淘汰过剩产能方案并实施的企业。
(二)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 号)等相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列入国家、省和市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计划并实施的企业。
(三)主辅分离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和市主辅分离计划、与主业脱钩或分离的企业。
(四)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签署相关协议并生效的企业。
(五)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以上企业均为具体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
二、基本条件
(一)各市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
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以及主辅分离期间,可以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享受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以及主辅分离期间,指经政府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起止期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度只能申领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内提出申请。
四、申报和审核
(一)企业申报稳岗补贴工作每年集中申请办理两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二)审核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会同申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类型认定工作,先认定企业类型后,再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初步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经批准享受补贴的企业,次年需再次申请稳岗补贴的,可以不用重新进行企业类型认定。
(三)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经办机构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市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稳岗补贴资金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单独进行监测,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建立稳岗补贴项目月度统计上报制度,及时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5 年6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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