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06 10:43: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30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附件:《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30日
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 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手续、试用期、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劳动合同。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员工名册。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逾期不改正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或者收取劳动者财物金额平均每人不足500元的,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收取劳动者财物金额平均每人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收取劳动者财物金额平均每人1000元以上的,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违法行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部分 工资、欠薪保障、超时加班
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7000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三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一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三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五万元罚款。
四、违法行为: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一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三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五万元罚款。
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四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四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时存在以下情形的:
(1)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百分之三十的;(2)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3)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不对其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四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
处罚规定: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再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劳动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
处罚规定:
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裁量标准: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劳动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受侵害员工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46小时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2、受侵害员工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46小时以上不满66小时,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但在4小时以下的,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受侵害员工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66小时以上不满96小时,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但在5小时以下的,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受侵害员工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96小时以上,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部分 使用童工、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一、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裁量标准: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逾期未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裁量标准:
1、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加一倍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逾期未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2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违法行为: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
裁量标准: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集体协商。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6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0的罚款。
第四部分 劳务派遣、职业介绍、技能鉴定
一、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1、没有依照公司法设立或注册资本少于五十万元;2、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3、未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5、无工作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6、未与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7、未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8、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9、向劳动者收取费用;10、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处罚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后果的,以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1、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向劳动者收取费用;3、未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4、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5、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6、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7、连续用工的,未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8、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处罚规定:
用工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后果的,以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处罚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裁量标准:
1、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或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不退还服务费。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裁量标准:
1、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处罚规定: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八、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监督电话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经责令逾期未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标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十、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5、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6、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处吊销许可证。
十三、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或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每介绍一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每介绍一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后果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
处罚规定: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五、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裁量标准:
1、责令其停业整顿;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六、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举办劳动力交流会。
处罚规定: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按每介绍一人处以6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后果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八、违法行为:1、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2、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营业执照或者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3、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经责令逾期未改正,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经责令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3、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第1、2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4、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第3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十九、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可对该职业介绍机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5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的。
处罚规定: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核准。
裁量标准:
(1)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内(含五十人次)的,处一万元罚款;
(2)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上一百五十人次以下(含一百五十人次)的,处三万元罚款;
(3)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一百五十人次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处撤销核准。
二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处罚规定: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核准。
裁量标准:
(1)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三人次以内(含三人次)的,处一万元罚款;
(2)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三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含十人次)的,处三万元罚款;
(3)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十人次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处撤销核准。
二十二、劳动者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的。
处罚规定:
由鉴定指导机构取消其当次考核鉴定资格或者考核成绩,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裁量标准:
(1)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初级技能的鉴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2)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中、高级技能的鉴定的,处八千元罚款;
(3)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或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鉴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十三、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
处罚规定: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裁量标准:
(1)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初级技能的鉴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2)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中、高级技能的鉴定的,处八千元罚款;
(3)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或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鉴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五部分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和中国人在境就业,拒不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工作、提供虚假资料
一、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5、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6、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处罚规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5、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6、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经责令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七、违法行为: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5000元的罚款,并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1、用人单位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2、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3、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5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1、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3、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劳动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
处罚规定:
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处以6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
处罚规定:
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裁量标准:
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