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鄂伦春旗内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6:04:00   浏览:

发文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3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鄂政办字[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58号)文件要求,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核实,对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核实和摸底调查的人员范围
  (一)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核实范围是自治旗内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中2004年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的范围是自治旗内的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中2004年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登记核实和摸底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核查方式。对老工伤等人员进行核查,采取公开填表、由基层按人头逐一核查的方式,工作要做细做实,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填报《申请登记表》后,要尽快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1)工伤证或工伤认定书(或由原单位出具的受伤时的证明材料)。
  (2)有伤残等级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本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
  (三)所有表格,要求下载使用自治区统一设计的电子表格。(下载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nm12333.cn下载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的核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切实做好核查登记工作,如逾期不报、漏报、瞒报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二)各乡镇、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此次工作任务,务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及电子版上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办公室。联系人:陈 嵩、李 微,联系方式: 5622418、5626203,电子邮件:elcsbk@163.com。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