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5 16:18:00   浏览:

发文机关: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7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石劳社[2007]139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以来,物价水平上升较快,特别是涉及职工日常生活的副食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同时,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经过几年连续调整,增长水平较高,且从明年起国家还要连续三年提高相关标准。因此,工伤职工生活水平受到一定影响的同时,收入的相对水平也有所降低。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怀和重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冀劳社〔2007〕64号),现将我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30元,二级伤残310元,三级伤残290元,四级伤残27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70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5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423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文件有效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