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5 10:31: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7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政办发[200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
  为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完善协调机制
  为治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和遏制新的工资拖欠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作为召集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和市私营个体协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协调和政策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责任,给予企业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抓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落实工作。工作重点放在建筑业、餐饮服务娱乐业和服装加工业的小型企业上。
  二、抓紧摸底调查,摸清拖欠工资底数
  按照行业管理和地域分工,由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拖欠摸底调查和认定工作;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本区县建设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及私营个体协会,分别负责做好辖区内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区县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在京相关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资拖欠摸底调查和认定工作。对企业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据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内容包括拖欠工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摸底调查和认定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各区县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全市企业工资拖欠情况;定期召集市联席会议例会,研究解决本市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定期向市政府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本市工作进展情况。
  三、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指导企业把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预防、解决新欠的机制结合起来,在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同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问题。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建立建筑业欠薪保障制度。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积极配合,研究制定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办法,形成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渠道。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新进京的、本市新设立的以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用于企业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加快建筑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系统建设。扩大实名制制度的覆盖范围,切实发挥实名制制度的监控作用,及时全面掌握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逐步实现对建筑业使用农民工情况的全面管理。
  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必须向其上级集团、总公司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上述情况。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上级集团、总公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确保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四、加强工资支付法律宣传,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资支付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守法意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和重点排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查处拖欠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系统,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的同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法人代表信息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级、吊销资质、延长资质升级申报期,并依法处理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