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6 11:17:00 浏览:
发文机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汕人社[2011]96号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每人每日14元;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每人每日28元。
(二)转外地就医交通费。工伤职工转往市外就医,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原则上报销一次,乘坐交通工具参照本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因公出差的标准按实报销,即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位和客运大巴。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相关费用按实报销。
(三)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转入院前该两项费用合计按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2日。
工伤职工转外地就医,必须由我市市级医疗机构(含汕头大学系统医院)出具证明,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否则,相关费用不能报销。
二、执行时间
我市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参保职工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上述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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