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布时间:2015-02-09 09:2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财[收]字[1996]第434号
你局“关于执收《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立项的报告(京劳法文〔1996〕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劳动局对本市企业发放《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按每本4元收取工本费。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批准文件及收费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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