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福建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5 22:43: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6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人社文〔2015〕22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类企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发布福建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福建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综合考虑我省2014年经济发展状况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上线为15%;
(一)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
(二)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下线为2%。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
二、实施建议
(一)企业要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据省及本地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企业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度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要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也不宜增长。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提高的企业、工资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未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宜超过上线。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其支付给依法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困难企业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按照原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方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6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大学生暑期实习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行业的地方企业中试行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