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工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13 23:2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7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工办发[2015]2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加强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工会工作,更好地促进实地实体型企业工会组建及职代会建设、集体协商建制工作,引导区县局(产业)工会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和能力,推动群体性劳资纠纷中工会履职情况“亮灯结果转化为基层工会建设成果,促使实地实体型企业工会更好地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价对象
亮静态红灯、静态黄灯的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
二、 基本规则
按单个企业百分制的办法,结合全国工会基层组织管理系统信息,督查评价相关企业的工会组建、职代会建设、集体协商建制这三项工作情况;并结合企业性质、规模等因素,经加权平均后作为区县局(产业)工会加强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工会建设、促进亮灯转化工作的综合得分。
三、评价内容
1.工会组建40分,按是否建会、是否成立工会筹备组、是否有推进建会的具体举措三项内容进行评价。
2.职代会建设30分,按是否建制、在未建制的情况下是否启动相应工作程序两项内容进行评价。
3.集体协商建制30分,按是否建制、是否启动协商、是否取得协商承诺、是否有推动建制的具体举措四项内容进行评价。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四、步骤要求
区县局(产业)工会对达到评价期限的亮静态红灯、静态黄灯的企业,于每年6月、12月开展一次集中自查评价(附件2、3、4),自查表分别报市总相应职能部门。
市总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区县局(产业)工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核实,对自查评价不实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综合得分及核实情况报工会预防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履职情况通报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五、评价应用
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是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进实地实体型企业工会建设的重点对象,反映区县局(产业)工会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具体进展和成效。对其工会工作推进情况的评价作为市总工会关于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工会工作书面通报、各类各项先进评癣新增经费补助额度的参考依据。其中,经费补助事项具体落实到街镇、开发区总工会,即推动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工会工作明显不力、进展缓慢的街镇、开发区总工会,不享受市总工会经费补助的新增额度。
附件:1.评价标准
注:职代会建设、集体协商建制中,企业已建工会的,以群体纠纷结案时间为起算时间;企业未建工会的,以完成建会时间为起算时间。
2.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建会工作自查表
3.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职代会建设工作自查表
4.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集体协商建制工作自查表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