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0 14:36:00   浏览:

发文机关:杭州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6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杭总工〔2015〕3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4〕50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要坚持遵纪守法、依法获取、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让工会经费更多更好地惠及职工和工会会员。
  二、基层工会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工会活动,保障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三、基层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包括职工教育活动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职工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竞技类活动的奖励;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本人生日的慰问以及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等集体活动等。
  四、工会经费使用要杜绝奢侈浪费,规范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的标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1、奖励标准。(1)基层工会组织职工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竞技类活动,获得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项8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2)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一般不超过每人每次800元和500元。(3)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评选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如给予物质奖励的,一般不超过800元。
  2、伙食补助费和夜餐费标准。基层工会以现金或实物对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
  3、节日慰问标准。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慰问品一般应是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总金额不得超出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30%。
  4、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应慰问祝贺。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并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
  五、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或参加春游秋游活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观摩券。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一般应当日来回。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或参加春游秋游活动的费用可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科目中核算,会费不足时,可以在工会经费中适当弥补,但弥补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会费收入总额。
  六、基层工会发放各类奖励费、补助费和慰问品时,要严格按财务结报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受奖励、补助和慰问的会员本人签收。
  七、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上级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自行规定的,必须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制定明确的制度,并报上级工会同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总工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