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杨浦工会劳动争议化解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3 13:3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1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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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规范和加强本区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化解机制,是推动区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引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方向,取得积极成效,全区劳动关系总体保持了和谐稳定。
当前,我区面临规划布局、建设发展、经济结构“三个未定型,转型发展任务繁重,势必会引起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触动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加上劳动关系主体及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工会组织要从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高度,切实履行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在劳动争议化解中的职责,不断创新劳动争议化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做好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为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贡献力量。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化解机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大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体系建设,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矛盾,努力服务大局、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凝聚杨浦广大职工为实现区域转型发展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有效激活并重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
——坚持依法依规、及时有效。依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时获知并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畅通法律援助通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共建共享、协同配合。大力加强专业性调解工作,充实特邀调解员队伍,健全法院委托工会调解、仲裁窗口调解、法律援助中心窗口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与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事件中的协调联动。
(三)目标任务。实现每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4人,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将大量的劳动争议矛盾处理在早期、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化解的组织机制
(四)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同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不能独立建会的小微企业,依托街镇行业工会,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五)加强基层调解工作队伍建设。一是劳动关系预警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干部、职工代表、骨干会员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作用,组建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劳动关系预警员队伍,将本企业、本区域内企业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劳动关系动态,及时上报。二是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在岗培训、经验交流、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形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做实基层劳动争议化解工作。
(六)加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由工会法律工作者、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志愿者等组成的高素质的法律队伍。充实由专业律师组成的区总工会法律专家顾问团,提高质量,扩大数量,为全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
四、重视完善劳动争议化解的协调机制
(七)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排查、分析职工队伍状况和劳动关系矛盾,完善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做好劳动争议的超前防范,实现维权窗口前移,有效预防和遏制劳动争议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八)完善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形式,明确职责分工,排查争议隐患,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发现重大纠纷苗头,及时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九)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与职工诉求工会代理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多措并举、源头入手,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五、着力做实劳动争议化解的调处机制
(十)基层工会调解。基层企事业单位是劳动争议矛盾的萌芽点、成长段,也是最终解决地。要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督促基层工会主动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决策,准确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动态,提高预见性;要求基层工会工作者积极融入班组、车间、一线,通过职工代表和骨干会员,了解掌握职工的现实思想状况,对不良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不使矛盾积累、激化、上交,巩固好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的第一道关口和防线。基层工会调解应注重以情调解,更多强调感情基础,同情弱者,同情职工,各级工会要始终站在职工一方,对有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兼任行政职务,要求不可混淆角色,绝不能站到职工的对立面。
(十一)街道(镇)工会、区系统(行业)工会和区总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在街镇层面,街镇党政资源是工会工作的优势,可以对企业管理层有效引导,将劳动争议属地化解决;居委会与区域内职工有着紧密联系,通过他们上门做工作,遇有矛盾发挥应有作用;区域内的企业互相有着联系,类似问题在别的企业是如何解决的,两相比较,可以找到化解途径。在区级层面,区劳动关系三方保持信息互通,快速联动、追踪评估,建立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专门处置工作方案;区总工会与区人保局建立联合监察机制,每周三联手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春节、元旦前后对农民工工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持劳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发挥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从社会上聘请专业人员,开展窗口服务、电话咨询和心理疏导。
(十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窗口调解。区仲裁院设立的“工会调解窗口,主要提供职工维权咨询服务,受理劳动者申请的调解事项,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接待时间是每周一下午,窗口工作人员由区总工会派出。开展窗口接待调解,应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做好答疑和登记;进入调解程序后,简单案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到场,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在接待人员主持下达成协议的,区仲裁院可出具调解书;复杂案件与仲裁院联合分析研究后,按照属地化原则,指定到相关街道调解。每件调解15日内完成。如果一方未到场、拒绝调解或者双方未达成一致的,窗口接待人员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区仲裁院。窗口接待调解应注重以理调解,帮助当事人全面分析案件因果关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把大道理和小道理都讲透并用类似已调或已裁案例分析对比,让当事人清晰预知、合理期望案件最可能结局,力争在“硬性仲裁之前通过“柔性调解解决。
(十三)区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区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工作模式,已运作多年,区法院专门为区总工会配备一间调解室,调解与诉讼可靠衔接,操作规范。区总工会专门成立特邀调解员队伍,根据人员变化进行增补,每名特邀调解员每月主持调解不少于3件,每件调解在30日内完成,否则终止调解,将相关案卷退还区法院。法院委托调解难度大,要重视以法调解,重点加强与法官的协同调解,对一些疑难案件则邀请负责此案的法官一同参与调解,法官对当事人晓之以法,调解员动之以情,对暂时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调解员参加法院的庭审,让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有比较准确的定位,调解员再在庭审间隙进行调解,可以大大提高调解成功率。
(十四)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涉及职工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各级党政十分重视,是劳动争议化解的重中之重,处置失当,将直接影响区域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单位若属工会异地组建的情况,由事发地工会承担首报责任,在正常处理上报的同时,还要通报事发单位的上级工会,并承担调处、续报、结案等重点工作的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总工会《工会预防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履职情况通报方案》,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后,应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参与协调处置;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1个半小时内,应向区总工会口头报告,18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置和进展情况;如遇双休日或国定假日,可先口头报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书面报告。要强化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积极推进职代会和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引导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职代会制度的平台,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发生群体性纠纷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各级工会可申请区总工会依照规定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整改的,区总工会将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仍不建职代会,区总工会将提请市总工会把企业法人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五)职工法律援助。由区总工会指派聘请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及工会公职律师,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的职工和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职工法律援助应当重点关注困难职工群众、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经过逐级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案件,可以由区总工会指定聘请的律师,直接进入职工法律援助程序。
六、加强统筹协调和能力建设
(十六)形成劳动争议化解的合力。各级工会要把加强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作为工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积极争取本级党组织和行政对劳动争议化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各方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化解工作的指导,完善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积极与区法院、区劳动仲裁、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加强联系协调,形成社会联动,在大调解体系下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劳动争议化解机制,使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在原有模式上进一步发展,提高工作实效。
(十七)加强劳动争议化解能力建设。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争取党政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完善工作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劳动争议化解流程图
2.劳动争议化解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