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8 16:15: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3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鲁会〔2015〕64号
各县区总工会、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山东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8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总工会 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8月13日
山东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2015-2018年)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总工发〔2014〕6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总工发〔2014〕11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及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的工作部署,着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在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基础上,向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拓展,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实效性,有效解决一些企业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一些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推动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局面,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效果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推进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继续推动建会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5%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世界500强建会企业全部建制。
(二)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效果明显。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三)逐步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对聘任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发放聘书,全省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400人以上,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四)分类培育一批集体协商工作示范点。及时总结推广企业(行业、区域)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以"主体健全、沟通充分、程序规范,内容详实、责任明确、针对性强,履约到位、作用明显、双方满意"为基本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集体协商工作示范点。全省4年共培育10个企业、10个行业、5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1、普遍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各市、县(市、区)总工会、有关产业工会要加强对集中要约行动的部署、指导,制定集中要约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要约行动。有条件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联合实施集中要约行动。
2、不断丰富要约形式。各级总工会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在积极组织本地区开展集中要约行动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工会依据企业(行业、区域)实际,适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
3、完善要约相关制度。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督促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按时应约并提供与开展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由其上一级工会代表基层工会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在接到要约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不按时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上级工会应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二)优化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
健全完善职工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制度,协商代表中应至少包含一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增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互补性,充分发挥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团队优势,敢于为职工说话、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上一级工会要选择一部分重点企业和行业,派集体协商指导员全过程介入,指导企业和行业工会依法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
(三)强化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
1、努力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尤其是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要求,按照省总工会3人,市总工会不少于3人,县(市、区)总工会2-3人的标准,分级配齐符合聘任条件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聘用规模。建立全省各级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数据库,对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实名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并报上级总工会备案。省总工会在四年规划年度考核中,将加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考核权重,对于没有建立专职队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已经建立队伍的,将视规模数量、规范程度、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差别化考核。
2、落实经费保障。县(市、区)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列支专项经费,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解决其工作补贴问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
3、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使用。在队伍管理上,各级总工会要制定完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建立一整套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定期组织集中述职等工作机制。在作用发挥上,合理确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目标任务和业绩考核标准,使集体协商指导员权责对应,职责落实到位。普遍实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日志(手册)制度,做到指导有记录、协商有情况;普遍实行集体协商指导员与基层工会定期联系制度,每个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每1个年度内,至少直接参与4次企业、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的全过程,从而真正把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引导到集体协商工作第一线,把工作重点引导到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上。在考核激励上,以指导和参与集体协商次数及效果作为评判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实绩以及续聘与否的重要依据,要通过下基层走访了解、听取述职报告、抽查工作日志(手册)等方式,定期对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实绩突出者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4、建立健全专家指导机构。各级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专家顾问组(团)、指导组(团)等专家指导机构,吸纳相关专家学者定期参与集体协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
(四)加大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力度
1、分级实施培训。省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人次,市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150人次,县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60人次。要把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每年应至少安排培训一次。对新任职、新聘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在上岗半年内必须进行培训。建立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档案,加强对考核记录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上级工会要将完成培训任务和提高培训质量等情况纳入对下一级工会考核内容。
2、拓宽培训对象。工会应积极争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集体协商相关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促使更多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了解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通过联合开展培训等形式,加大对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负责人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协商内容的宣传、培训,帮助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形成行业自律。
3、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机制。各级工会要把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纳入工会整体培训规划中,加大经费投入,制定培训计划,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考评结合、有序有效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分步骤、分层次的培训工作。要创新培训形式,改进培训方法,探索创新案例式、研讨式、情景模拟式、经验分享式、拓展训练式等培训模式和方法,开发和完善具有较强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实际效果,不断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实战能力。要科学设置课程,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什么、训什么"的原则,细化和丰富培训内容,不断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实践锻炼,使越来越多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在参与集体协商实践中经风雨、见世面、长本领,尽快成长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五)大力推进专项集体协商
1、进一步提高专项集体协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1)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上级工会要指导协商双方严格履行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启动要约、协商会议、审议通过、报送备案、公示告知等集体协商流程,着力提高职工在协商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2)准确把握职工意愿、诉求和期望值。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工会和职工方协商代表要通过座谈、问卷等形式充分了解职工诉求,准确归纳、提炼有代表性的协商议题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力争协商议题准确聚焦职工反映集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表达职工期望。
(3)及时掌握企业有关信息。要持续做好基础工作,企业工会要加强与企业行政方的日常沟通联系,注意收集掌握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财务状况、职工工资水平等信息,为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内容奠定基础。根据职工诉求和企业实际,将协商内容由权益保障向利益共享拓展。
(4)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集体协商。企业工会要把委托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定用足用好,探索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在协商资料收集分析、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职工群体内部意见协调、协商难题解决、合同文本草拟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向工会外部的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购买有关集体协商工作的专业服务。
(5)健全行业(区域)集体协商主体。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稳妥探索建立更切合行业实际、符合协商要求的行业工会组织。在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集体协商主体。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或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区域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6)拓展行业(区域)集体协商领域。在推进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区域)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区域)集体协商领域逐步向新兴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延伸,实现县级以下区域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区域)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继续积极探索在县(市、区)及以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7)发挥产业工会作用。产业工会要切实发挥熟悉行业劳动关系特点、联系行业职工紧密的优势,加强对产业、行业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分析,深入开展对本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会同行业协会适时就行业劳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利益等提出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各级总工会要在政策咨询、资源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切实加大对产业工会的支持力度,为产业工会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2、突出抓好工资集体协商
把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量化细化协商内容。把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工资基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等标准。
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及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通过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试点验证等方式,积极探索制定公平合理、能够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逐步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测算、发布和管理制度。
提倡行业内规模以上企业在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定额标准不高于、工价标准不低于行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原则,开展内容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
3、扎实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
要将劳动安全卫生纳入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明确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工会应将劳动安全卫生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在协商前广泛征集职工意见,针对企业、行业和区域,尤其是高危行业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的特点,从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告知与防护、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工作时间与休息、高温补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深入细化协商内容,明确集体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完善教育培训机制、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
4、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商
把提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质量和实效、提高履约率和女职工满意度作为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的主要目标。
协商前要广泛征求女职工意见,量化细化协商内容,突出体现女职工特殊利益诉求,把"四期"保护、晚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等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协商的核心内容,合同条款应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保证多数女职工特别是一线女职工能够从中受益。
要综合考虑国有、非公有制、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以及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类别、所在区域等因素,在协商重点、内容上有所不同和侧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要按照依法签订、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原则分类签订。
(六)抓好集体协商示范点培育
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分级抓好集体协商示范点的挖掘和培育。市县两级总工会每年应至少各培育选树2个企业、2个行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并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有条件的产业工会每年应培养总结1-2个行业集体协商示范点,各级工会要加强与产业工会的沟通协作,联合抓好行业集体协商示范点的培育。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指导企业将协商内容、协商过程、关键环节、职工评价等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备查;加强对集体协商示范点案例的跟踪研究和深入分析,总结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经验做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研讨会、座谈会、现场观摩会、工作论坛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县级以上总工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观摩或示范点案例分析研讨活动,切实发挥典型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总工会将收集汇编1本集体协商典型案例,在全省进行推广。
(七)加强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
1、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建立健全项目完整的集体合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
2、强化工会和职工监督。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调动职工参与监督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积极性。每年要至少通过开展一次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应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和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或行政方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监督形式,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按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做好整改落实。
3、借助各方力量。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 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要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还可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要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内容和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列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前置条件;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规定。
(八)建立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
1、建立集体协商工作评价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研究,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评价试点,开展实证分析研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集体协商评价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效果。
2、实施职工满意度测评。基层工会要通过无记名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了解职工对集体协商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及时跟踪评估协商过程和实施效果。上级总工会要及时掌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并加以深入研究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测评,进一步增强职工满意度测评的客观性。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总工会要将工作推进情况每年底报上一级总工会,上级总工会要将集体协商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总工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省总工会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各市总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级总工会要把开展集体协商作为评选五一劳动奖状(章)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实行"一票否决";积极争取把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情况作为推荐企业经营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的重要参考条件。
(九)营造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协商宣传计划,拓宽宣传渠道,广泛联系各种媒体资源,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社会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把握宣传时机和节点,深入宣传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特别是要把行业、企业集体协商典型作为重点宣传内容,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集体协商热点问题,全面报道企业、行业(区域)协商示范点的协商过程、具体做法、创新举措和主要成效,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四、工作保障
(一)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各级总工会要借助党委(常委)会议、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政府与工会联系(席)会议制度等平台,定期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集体协商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必备内容,实施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必备指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备措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进行筹划部署,促进形成和完善"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摆上工作重要位置。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全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对集体协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整合内部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市、县(市、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要根据本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本产业实际的工作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规划落实。
(三)用好三方机制平台。推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联合发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推进和指导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工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借助三方机制力量,加强对当地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的分析研判,对人工成本占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讯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信息支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依法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将协调劳动关系向区、县延伸,培育企业方协商主体,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履行好社会责任,重视和支持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宣传,引导企业负责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把集体协商做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依法参加集体协商。
(四)推动优化法制环境。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已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在坚持依法合规推进集体协商的同时,共同推动我省集体协商立法进程,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