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05 16:42: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30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总工办发[199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今年3月份印发了总工办发[1997]19号《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将该通知中第十条关于工会经费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建立以后,要按照全总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管理工会经费。
二、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工会的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是其所在地总工会。母公司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由省级总工会研究确定。母公司所在地的所属子公司工会直接受母公司工会的领导,子公司工会所提取的工会经费要按比例上交给母公司工会,由母公司工会按省级总工会确定的分成比例向所在地总工会上解经费。母公司工会与所在地子公司工会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母公司工会确定。
三、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外地的,其经费管理,按属地原则,经费上解渠道和上解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