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13:01   浏览: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8
生效日期:2017年07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p><p>  工会组织开展的劳模休养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模范的高度重视,为劳模提供了短期休息疗养、互相学习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思想觉悟素质的机会,深受广大劳模的欢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但近年来也发现个别单位在组织劳模休养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rong>一、高度重视劳模休养工作</strong></p><p>  劳模休养是党和国家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关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要充分认识组织劳模休养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劳模休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用服务劳模、弘扬劳模精神的实际行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热情服务,落实落细劳模休养的每项工作,使劳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p><p>  <strong>二、严格审核休养对象</strong></p><p>  全国和各省级工会组织的休养对象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的原则,重点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在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岗位工作的劳模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参加休养,优先考虑从未参加过休养的劳模。要认真做好休养劳模的审核工作,严禁不符合休养条件的人员参加劳模休养。</p><p> <strong> 三、依规选择休养地点</strong></p><p>  劳模休养地点原则上为工会系统的疗养院所,以全国劳模休养基地或省级劳模休养基地为主,也可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并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经集体研究确定符合休息、疗养、康复治疗等相关标准的接待单位。休养期间不得跨省(区、市)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p><p>  <strong>四、合理安排休养内容</strong></p><p>  劳模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1/3,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劳模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p><p><strong>  五、做好劳模休养的组织和服务工作</strong></p><p>  要加强对劳模休养工作的领导,制定劳模休养工作方案,对劳模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等做出统筹安排,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证劳模休养工作安全、优质、高效进行。要做好劳模休养的安全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公安交管、卫生防疫等部门支持,为劳模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并做好应急预案。要严格经费审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既让劳模生活上舒心满意,又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p><p>  各级工会组织的劳模休养活动参照本通知执行。</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