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转发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中有关“职工”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7: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03
生效日期:1995年03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工财字[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总工会财务部,中国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财务部(办公室):
  现将国家统计局1994年10月编印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中“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及“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个人收入统计这两部分内容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了解掌握,并按照其中的“职工范围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的规定,做好企业、事业、机关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
  两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解释》未列入“职工范围(列入从业人员范围),但在计算拨交工会经费时,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拨交工会经费。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月向工会拨交经费时,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交。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一:
  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摘录)
  (一)基本指标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详见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统计)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职工 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3、城镇个体劳动者
  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6、民办教师
  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
  (1)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3)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81号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区的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的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中统计。
  (5)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6)在社会福利单位中工作,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
  (7)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8)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职工人数计划的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其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各单位中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职工。
  合同制职工 指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合同制职工是各单位全部职工中的其中项。
  正式职工 指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正式职工是单位全部职工中的其中项。
  附件二: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个人收入统计(摘 录)
  (一)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台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险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国家统计局对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构成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
  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列入机关工改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列入事业工改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体育基础津贴、行员等级工资、职员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等。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的部分也列入“计时工资项内。
  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价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的数额。
  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血吸虫疫区工作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艰苦岛屿与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工人作业津贴以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 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障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5)地区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6)其他津贴 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各种伙食补贴等)合同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
  2、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的64元以外的部分也应计主“津贴和补贴项目。
  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 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中,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超出职级工资线的部分暂列入“其他工资项内。
  (三)职工工资外收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