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1:2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工总法[2010]225号
现将《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现就工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本市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主动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
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是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公正合理地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工会在参与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之前,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同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职工的正当要求。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地区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地区和产业(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根据本地区、本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二、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是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切入点和主要任务,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工会应督促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帮助和指导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好首份劳动合同。工会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的沟通,督促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为新签和续签的职工详细讲解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让职工全面理解劳动合同内容。未经企业工会指导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提出异议时,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修改并加以完善。
三、通过民主程序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按照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工会应积极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修改意见,工会应当将职工意见汇总后与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工会应督促企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及时公示,告知全体职工。
四、推动企业与职工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诚信履行劳动合同,是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会应督促企业与职工共同诚信地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关注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程序,督促企业采用书面形式依法变更劳动合同。职工对变更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工会必须主动及时了解事实情况,对企业合理的安排,工会要引导职工顾全企业经营管理大局;对企业显失公正的变更,工会应据理力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对签订了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职工,工会应主动引导教育,督促职工诚信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当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督促职工按规章制度办理交接手续,保障企业用工管理秩序和经济效益的全面实现。
工会应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加班的通知义务,建立健全加班管理和加班工资结算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手续并履行向职工的告知义务,督促企业按月定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工会对企业违反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加班管理的做法,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改正意见,企业拒不改正或引发群体争议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五、履行好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核实程序
核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预警、预防企业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工会接到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对企业通知书的解除理由向职工进行核实,并经工会委员会商议,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企业的具体处理部门。工会应慎重起草“工会关于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对企业处理不妥的事宜,工会应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内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重大、疑难争议,工会应主动向上级工会汇报,请求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
六、参与并完善企业的裁员方案
工会主动参与制定企业的裁员方案,积极反映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既是企业裁员的法定程序,也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举措。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或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裁员时,工会应依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依法推荐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启动集体协商程序,就裁员方案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依法代表职工表达不同职工群体的诉求,依法合理提出优先留用人员名单,帮助企业完善裁员方案。职工对裁员方案反响激烈时,工会应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讨论企业的裁员方案。
七、督促企业依法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工会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是推动企业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有效措施。工会应主动积极参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帮助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的信息存录、档案保管、动态分析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接续和转移办理的制度。工会应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劳动合同的台帐备份,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
八、健全劳动争议预警、预防、调处制度
劳动争议的有效预警、预防和调处是劳动合同制度得以平稳实施的重要保证。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工会要主动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的预警、预防。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要积极导入调解方式,公平、高效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九、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对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促进作用
集体协商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企业工会应依法主动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企业与职工协商制订开展集体协商的规则和办法,明确协商代表产生、代表职责、要约程序、内容范围、协商时间、审议程序和监督检查等内容。通过集体协商,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进行经常性、广泛性的协商、沟通,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等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协议,协调处理因企业转制改制、关闭搬迁、裁员减薪等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矛盾。
要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对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健全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企业工会要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时,及时帮助职工与企业协商修订完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诸如变更岗位的程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企业加班管理制度等问题的约定,应通过集体协商进一步加以规范。
十、做好劳务派遣工的入会和维权工作
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用工企业工会要关心排摸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工会员在用工企业期间,用工企业工会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督促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工履行法定的义务,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企业工会应积极引导发展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共同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工会要逐步探索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覆盖劳务派遣工的运作模式。
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工会要主动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整合资源、联手合作,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为载体,抓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整合和衔接,努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转发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中有关“职工”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的规定的通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